本案中 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在借钱的过程中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庭审中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。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法院予以支持 。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